绍兴市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和绍兴市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与黄赌毒活动。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四、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身心伤害;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五、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六、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报刊、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参加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教研科研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九、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十、其他师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清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绍兴市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绍兴市师德考核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师德失范、出现负面清单行为的教师,学校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以及取消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严重的,在按照本条第一项处理基础上,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给予行政重处分的中共党员,应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教师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受处分期内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应撤销教师资格的,撤销其教师资格。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对师德失范的教师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受到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教师,在执行期限内能主动纠正违规行为,执行期满且经处理部门考察认定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恢复被取消的相关资格。
第九条处理或处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或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