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委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严明市区高中招生工作“八项严禁”规定的通知》
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绍教工委〔2018〕27号
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委绍兴市教育局
关于严明市区高中招生工作“八项严禁”
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高中招生入学秩序,严明招生工作纪律,确保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有关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与市纪委沟通同意后,决定明确市区高中有序招生工作“八项严禁”规定,并共同建立违反规定问责追究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八项严禁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或随意改变招生学校招生计划;
2.严禁组织“三类招生”以外的任何招生和变相“掐尖”选生源;
3.严禁因“优秀生源”或考生流向他区而惩戒学校校长、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4.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5.严禁以许诺招生、虚假招生宣传(包括高中学校进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高中学校与初中教师或考生个人一对一诱导宣传、分班承诺招生)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考生、招揽生源;
6.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费用;
7.严禁限制或变相限制考生填报跨区志愿;
8.严禁误导、包办考生及家长填报志愿。
二、调查核实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八项严禁”规定。凡出现违反规定的,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查核实:
1.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八项严禁”的规定,提醒所有学校、教师、考生和家长。
2.为确保市区高中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局基教处:85226261,局职成教处:85114715,驻局纪检监察组:85200216)。
3.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4.如核实有违反规定的现象,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相关学校和涉及人员立即纠正,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学校和人员进行处理的具体建议。
三、问责追究
1.对区域内有违反“八项严禁”规定招生的,但能及时纠错的: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年度全市教育发展业绩考核时予以扣分。涉及学校由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书面通报,一票否决当年度在“五星育人、三名争创”考核、现代化学校认定等及市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评比资格。涉及学校的校级领导和涉事教师两年内在高级、正高级职称晋升、特级教师评审等市级及以上各类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
2.对有违反“八项严禁”纪律行为又不按规定纠正的: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年度全市教育发展业绩考核时一票否决先进,并取消推送为省级先进资格。涉及学校由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书面通报,一票否决三年内在“五星育人、三名争创”考核、现代化学校认定等及市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评比资格。涉及学校的校级领导和涉事教师五年内在高级、正高级职称晋升、特级教师评审等及市级以上各类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问责处理。
3.对严重违反“八项严禁”规定且涉及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在按上述第二条处置的基础上,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查处。
4.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对违反本《通知》的招生学校出现包庇、默许、放纵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上级在本《通知》以外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绍兴市教育局
2018年6月15日